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甬余执民字第3832-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住所地:余姚市。
代表人:周红绩,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宁波市隆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市隆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甬余商初字第71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10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两被执行人归还借款12000000元,支付利息388715.67元(暂算至2014年10月16日),赔偿律师费203500元,支付保全费5000元,合计12597215.67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均已查封,并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但仅成交一处,并已分配完毕,其余房地产暂时难以处理,被执行人无车辆、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甬余执民字第383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溶溶
审判员***
审判员卢斌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