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隆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市隆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甬余执民字第3832-8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大道193号301室。组织机构代码:07532735-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波市隆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马渚镇工业园区世纪路33号。组织机构代码:71333582-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宁波市隆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宁波市江东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市隆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1月2日10时起至2017年11月3日10时止在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何亮名下的位于宁波市海曙区东渡路29号<6-165>、<6-166>及D2-53车库的房地产。2017年11月3日买受人顾先贵(公民身份号码:)以122.50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何亮名下的位于宁波市海曙区东渡路29号<6-165>、<6-166>[房产证号:甬房权证私移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甬海国用(2003)第03129号]及D2-53车库[房产证号:甬房权证私移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甬海国用(2003)第03128号]的房地产归买受人顾先贵(公民身份号码:)所有,上述房屋所有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顾先贵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顾先贵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