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隆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甬余执民字第3832-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大道193号301室。组织机构代码:07532735-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波市隆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马渚镇工业园区世纪路33号。组织机构代码:71333582-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宁波市隆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宁波市江东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余执民字第3832-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4月5日10时起至2016年4月6日10时止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何亮名下的位于余姚市义井弄141、143号的房地产。2016年4月6日***(公民身份号码:)委托***(330219198001237725)以84.50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何亮名下的位于余姚市义井弄141、143号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余房权证余姚镇字第××、A0××0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余国用(2000)第021939***7、021939***8号]归买受人***(公民身份号码:)所有,上述房地产的房屋所有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地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办理产权登记所需税费及相关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