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与宁波康兴电缆有限公司、宁波市隆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12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211执517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镇海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苗圃路185号,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波康兴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九龙湖镇汶骆西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波市隆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马渚镇工业园区世纪路33号,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昊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慈东滨海区潮生路1008号,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镇海支行)与宁波康兴电缆有限公司、宁波市隆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昊源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作出(2016)浙0211民初003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镇海支行)于2016年0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康兴电缆有限公司、宁波市隆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昊源实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镇海支行)亦未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6)浙0211执51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辉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