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隆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宁波市隆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康兴电缆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宁波市隆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康兴电缆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26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甬余执民字第5184号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住所地:余姚市城区。
代表人:***,行长。
被执行人:宁波市隆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波康兴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九龙。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市隆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康兴电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马商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24030955.53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已抵押,现本院难以处理,现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把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甬余执民字第518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溶溶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尚洁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