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升腾金属结构设备有限公司

无锡升腾金属结构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祝塘镇人民政府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无锡升腾金属结构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祝塘镇人民政府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1-07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锡知民初字第0366号
原告无锡升腾金属结构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太湖街道双新经济园。
法定代表人周月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邵鋆,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澄杨路11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卞剑。
被告江阴市祝塘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祝塘镇景阳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升腾金属结构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腾公司)与被告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宏公司)、江阴市祝塘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祝塘镇政府)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升腾公司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华宏公司、祝塘镇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升腾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升腾金属结构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证据保全费30元,合计1180元,由原告无锡升腾金属结构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陆超
代理审判员苏强
代理审判员酆芳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