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美诺福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仁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美诺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11543号
原告:上海仁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
法定代表人:许小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杨,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花棉,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美诺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上海仁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美诺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仁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 判 员 徐蔚青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汤 稹
书 记 员 汤 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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