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洪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袁州区城北新九兴建材贸易批发部、江西洪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902民初188号之二
申请人:袁州区城北新九兴建材贸易批发部,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高士路名爵豪苑1312号-13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904L59119279L。
经营者:邹乐。
委托代理人:***,江西鸿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西鸿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洪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卢洲北路60号A5幢1层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556016964W。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西洪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灌婴路599号丰源金润广场二期30-18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130278980。
法定代表人:丁杰。
申请人袁州区城北新九兴建材贸易批发部与被申请人江西洪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江西洪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作出(2019)赣0902民初1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洪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江西洪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袁州区城北新九兴建材贸易批发部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洪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江西洪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袁州区城北新九兴建材贸易批发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洪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江西洪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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