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洪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廊坊华森集团有限公司、刘森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民06终民再3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廊坊华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110号,组织机构代码:71832935-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6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广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江西洪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灌婴路599号丰源金润广场二期30栋1812(第十八层),组织机构代码:61302789-8。
法定代表人丁杰,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鹰潭市华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鹰潭市月湖区体育馆,组织机构代码:56865204-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廊坊华森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西洪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鹰潭市华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法院(2015)鹰民一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7日作出了(2017)赣民申562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廊坊华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1日以已经和对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请求。
本院认为,廊坊华森集团有限公司、***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廊坊华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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