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洪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袁州区城北新九兴建材贸易批发部与江西洪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江西洪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902民初188号之一
原告:袁州区城北新九兴建材贸易批发部,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高士路名爵豪苑1312号-13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904L59119279L。
经营者:邹乐。
委托代理人:***,江西鸿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西鸿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洪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卢洲北路60号A5幢1层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556016964W。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西洪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灌婴路599号丰源金润广场二期30-18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130278980。
法定代表人:丁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州区城北新九兴建材贸易批发部与被告江西洪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江西洪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州区城北新九兴建材贸易批发部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江西洪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江西洪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袁州区城北新九兴建材贸易批发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州区城北新九兴建材贸易批发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1元,减半收取1450.5元,保全费1170元,合计人民币2620.5元,由原告袁州区城北新九兴建材贸易批发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