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洪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洪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鹰潭市华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6执14-8号
申请人执行人江西洪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1302789-8。
被执行人鹰潭市华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865204-4。
被执行人廊坊华森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832935-8。
被执行人刘森林
江西洪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诉鹰潭市华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廊坊华森集团有限公司、刘森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鹰潭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鹰民一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网络查询并实施冻结相应执行款。现江西洪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廊坊华森集团有限公司、刘森林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双方自愿,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江西洪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廊坊华森集团有限公司、刘森林的执行;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鹰潭市华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占景辉
审判员丁力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