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洪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洪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平华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1029执111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洪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灌婴路***9丰源金润工程二期30-1812(第1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30278980。
被执行人:江西平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东乡县经济开发区渊山岗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056420573。
被执行人:江西欧玛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东乡县经济开发区渊山岗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34320***66。
申请执行人江西洪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2017)赣1029民初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江西平华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欧玛达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现场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另案已处置。申请执行人分得人民币30000元。现因本案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到被执行人居住地查找。2018年6月5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民币***7488元,截至2018年6月8日未执行人民币257488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8年6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挺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