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东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桂林市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桂林市东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桂0312执392号
申请执行人桂林市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临桂区秧塘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证:56156704-X。
法定代表人张济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云飞,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桂林市东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普陀路4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9970891-4。
法定代表人陈启全,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7月19日生,汉族,住桂林市叠彩区。
申请执行人桂林市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5)临民初字第147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0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桂林市东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27277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9月23日双方当事人到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商定被执行人**分期付款,2016年9月30日**以邓海生的名义付给申请人10000元,申请人已表示收到;2016年10月27日桂林新天地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代**付款140000元到法院账户;2016年11月3日双方又到庭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同意**给付货款127277元及利息38000元,共计165277元(原申请人已收到的10000元应扣除,实际应付款155277元),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余利息,**当天把尚余款项15277元交到法院账户,申请执行人已经领取款项155277元。本案诉讼费、执行费**已交至本院。申请执行人桂林市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书面要求本院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桂林市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的执行事项,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书面要求本案结案。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临民初字第1479号民事调解书执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创福
审 判 员  彭苏平
代理审判员  何利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申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