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东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桂林市和信混凝土有限公司、桂林市东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312执132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桂林市XX混凝土有限公司(原桂林市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临桂县秧塘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谢XX,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桂林市XX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普陀路。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X,男,汉族,住桂林市叠彩区。

桂林市XX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5)临民初字第147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王X、桂林市XX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桂林市XX混凝土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8月1日依据上述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且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2015)临民初字第147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义务人已履行完毕。桂林市XX混凝土有限公司再次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不符合《最高人民关于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各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桂林市XX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电付

审判员  褚钟光

审判员  彭苏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倪桂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