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26民初712号
原告:江苏阳***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670147829X。
法定代表人:梁光敏,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市场中路盛泽国贸中心****。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峰,男,信阳市浉河区民权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9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住河南省潢川县开发区iv>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7243879X。
负责人:贾国军,该公司总经理。
住;'>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宏光协和广场****iv>
原告江苏阳***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受理后。原告江苏阳***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阳***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万东林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耿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