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422民初2016号
原告:平顶山市***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叶县明代县衙一条街北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581711803A。
法定代表人:李建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争,河南旭宏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江区盛泽镇市场中路盛泽国贸中心19#1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670147829X。
法定代表人:梁光敏。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吴江区松陵镇东太湖大道7070号亨银大厦103、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7394343928。
主要负责人:吴建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杰,男,公司员工。
原告平顶山市***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洁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吴江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争,被告太平洋财险吴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朗洁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公司限高架23500元、评估费1000元(合计245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4日16时30分许,罗锌安驾驶苏E6××**号车沿叶县叶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城关乡余庄村路段时,由于疏于观察撞住道路上限高设施,造成限高设施有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叶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认定罗锌安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涉受损的限高架在事故发生时产权归***公司所有。经叶县交警队委托,叶县瑞麟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案涉限高架的受损情况进行评估价值为23500元,***公司为此支付评估费1000元。苏E6××**号车的登记所有人为朗洁公司,朗洁公司为案涉车辆在太平洋财险吴江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先因赔偿事宜达不成一致意见,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公司申请撤回对罗锌安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朗洁公司未向本院答辩。
太平洋财险吴江公司辩称,在事故属实、投保属实且没有免赔情况下,我公司同意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公司的合法合理损失,超出或者不属于交强险赔偿部分,根据事故责任划分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公司的合法合理损失。我公司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交强险2000元已经赔偿给朗洁公司。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1月4日16时30分许,罗锌安驾驶苏E6××**号车沿叶县叶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城关乡余庄村路段时,由于疏于观察撞到道路上限高设施,造成限高设施有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叶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罗锌安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时,受损的限高设施产权人为***公司。
2019年11月7日,叶县瑞麟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估价结论书,估价结论为:限高设施事故受损价值为23500元。***公司支付评估费1000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太平洋财险吴江公司不予认可叶县瑞麟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估价结论书,向本院申请重新鉴定。经本院委托,河南省豫华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价格评估结论书,评估结论为:案涉限高杆事故损失价值为16680元。太平洋财险吴江公司支付评估费3000元。
苏E6××**号车的登记所有人为朗洁公司。该车在太平洋财险吴江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太平洋财险吴江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理赔朗洁公司2000元。
上述事实由***公司提供的事故认定书、行驶证、驾驶证、保险单、评估结论书等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叶县公安交通事故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罗锌安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信。因罗锌安驾驶的车辆在在太平洋财险吴江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太平洋财险吴江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理赔朗洁公司2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通过)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的损失首先由朗洁公司赔偿2000元,超出部分或者不属于交强险赔偿部分,由太平洋财险吴江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关于叶县瑞麟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做出的估价结论书的采信问题。该估价结论书并未通知事故各方,剥夺了事故各方对评估检材进行质证和参与选定鉴定机构的权利,且该估价结论明显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之规定,本院对该估价结论不予采信,对其相应评估费1000元亦不予支持。
关于太平洋财险吴江公司支付评估费3000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故太平洋财险吴江公司支付的3000元评估费由其自行承担。
依照法律规定确定***公司的损失为:限高设施事故损失价值16680元,应当由朗洁公司赔偿2000元,太平洋财险吴江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偿14680元。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六条(2012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通过)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平顶山市***广告传媒有限公司2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平顶山市***广告传媒有限公司1468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平顶山市***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3元,由原告平顶山市***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32元,由被告****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4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中心支公司负担2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孙建辉
审判员 王青丽
审判员 王 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牛志超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2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十四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