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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阳某某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固始县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民申3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江苏阳***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市场中路盛泽国贸中心19#1002室。
法定代表人:梁光敏,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江苏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固始县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固始县蓼城街道办事处。
负责人:何幼明,该公司总经理。
二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长青,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汝刚,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5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义生,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固始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所,住所地:河南省固始县城关镇西关爱民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梅俊国,该所所长。
再审申请人江苏阳***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固始县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及一审被告固始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2020)豫1525民初29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刘辉
审判员  张勇
审判员  李敏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雷建
书记员黄宇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