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25执134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
被执行人:江苏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为分公司,住安徽省无为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327967192Q。
法定代表人:沈许凤。
第三人:阳***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670147829X。
法定代表人:梁光敏。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江苏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为分公司工伤待遇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江苏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为分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医药费等相关费用义务。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江苏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为分公司为第三人阳***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15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阳***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钟文生
审 判 员 李亮群
审 判 员 张 红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文杰
书 记 员 王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