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民初4300号
原告:万继滚,男,196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庐山市。
原告:***,男,196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星子县。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天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北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牛板路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直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北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牛板路2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5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县。
原告万继滚、***与被告北京城建北方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城建北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万继滚、***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万继滚、***撤诉。
本案诉讼费70元,由万继滚、***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