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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等与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民初4300号 原告:万继滚,男,196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庐山市。 原告:***,男,196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星子县。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天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北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牛板路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直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北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牛板路2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5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县。 原告万继滚、***与被告北京城建北方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城建北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万继滚、***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万继滚、***撤诉。 本案诉讼费70元,由万继滚、***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