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与被告北京城建北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北京城建北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1004民初1378号
原告:***,男,195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哈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北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牛板路2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北京城建北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东一条路市委楼2栋6**7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城建北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北京城建北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邓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