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三峡民初字第00253号
原告湖北枝江峡江矿山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枝江市白洋镇沿江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远安县水田寺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远安县洋坪镇徐家棚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北枝江峡江矿山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远安县水田寺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北枝江峡江矿山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亦未提交书面意见,未出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