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桂0109执保1095号
南宁市建筑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宁耀世龙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南宁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南宁市建筑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宁耀世龙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南宁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22)桂0109民初2790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以下保全行为:
1、冻结被申请人恒大地产集团南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450534元,开户行、账户:1.华夏银行南宁分行营业部、13050000000888418,实际冻结0元;2.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明秀路支行、660000006585900010,实际冻结0元;3.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明秀路支行、660000006585900028,实际冻结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8月30日至2023年8月29日止;
2、冻结被申请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450534元,开户行、账户: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营业部、631801580,实际冻结0元;2.广州分行环市东路支行、200583288110001,实际冻结0元;3.中信银行广州环市支行、8110901013300013433,实际冻结0元;4.广州分行营业部、10950000000975482,实际冻结0元;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大德路支行、44001420301050131322,实际冻结0元;6.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崇文门支行、600548161,实际冻结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8月30日至2023年8月29日止;
3、冻结被申请人南宁耀世龙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450534元,开户行、账户:1.工行广西南宁市江南支行、2102106019300424287,实际冻结0元;2.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白沙支行、800106327588886,实际冻结0元;3.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营业部、660200070765800010,实际冻结0元;4.交通银行南宁桂雅支行、451060311018010091521,实际冻结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8月30日至2023年8月29日止;
4、冻结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450534元,开户行、账户:1.平安银行南宁分行营业部、15163808180027,实际冻结0元;2.兴业银行南宁分行营业部、552010100100729885,实际冻结0元;3.兴业银行南宁分行营业部、552010100100726718,实际冻结0元;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国贸支行、20023001040030026,实际冻结0元;5.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金洲支行、20023101040010125,实际冻结0元;6.交通银行南宁桂雅支行、451899991010003083186,实际冻结0元;7.工行广西南宁市江南支行、2102106019300435246,实际冻结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8月30日至2023年8月29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2)桂0109民初2790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部分保全。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