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桂0602执146号
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建筑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兴东路6号南宁市建筑设计院科研设计中心1号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防城港恒大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港口区北部湾大道9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南宁有限公司,住所地港口区北部湾大道9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6号卓越后海金融中心2801房。
法定代表人:***。
南宁市建筑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与防城港恒大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南宁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桂0602民初28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防城港恒大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南宁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建筑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3871.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总对总、广西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和有关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股权、证券、理财产品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防城港恒大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南宁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4.本院向被执行人所在地的社区进行电话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0元,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83871.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经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