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向阳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向阳建设有限公司、佛山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21343号 申请人:广东向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上东腾滘新涌500号首层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UN48F1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大伸工业区九江镇镇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办公楼2楼2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4TN3501。 法定代表人:张**。 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57号万科金融中心1座16层02、03、04、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W6E5W80。 负责人:***。 申请人广东向阳建设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佛山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98379.6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向阳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98379.6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011.90元,由申请人广东向阳建设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