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执2090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向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上东腾滔新涌500号首层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UN48F1Y。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大伸工业区九江镇镇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2楼2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4TN3501.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东向阳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605民初213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文书:被执行人佛山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667507.38元并支付以570256.15元为本金自2022年6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予申请执行人。案件诉讼费8994元由被执行人佛山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上述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3年1月19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调查。经执行,本院轮候冻结被执行人佛山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佛山分行尾号3651、3302、3569、3481的账户、在招商银行佛山分行尾号0901的账户,冻结期限截止均至2024年8月2日。另本院于(2023)粤0605执4776号案中轮候查封属被执行人佛山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镇××路××村地段的不动产权[不动产权证书号为粤(2020)佛南不动产权第0××6号、粤(2020)佛南不动产权第0××9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自轮候查封转为首先查封之日起计算。上述不动产权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查封,故本案无权处置。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上述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除冻结查封,申请执行人认为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须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否则将自行承担解除冻结查封的风险;
三、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的措施。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杨 紫 君
执行员 罗 志 勇
执行员 唐***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石 杰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