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后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825民初714号
原告:***后旗力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内蒙古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内蒙古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某。
原告***后旗力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后旗力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后旗力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后旗力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30元,减半收取计3615元,由原告***后旗力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任丽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