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尧晟隆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旗耀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内蒙某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826民初299号之二
申请人:***旗耀昌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旗。
法定代表人:崔洁,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内蒙***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XX和,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旗耀昌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内蒙***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旗耀昌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内蒙***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账户中的存款325055元,予以冻结。担保人崔洁以其所有的宝马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XXX)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旗耀昌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内蒙***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账户中的存款325055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19年1月25日起至2020年1月24日止),冻结期间,不得支付;
二、对担保人崔洁所有的宝马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XXX)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从2019年1月25日起至2020年1月24日止),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抵押或者设定其他权利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李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