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尧晟隆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旗耀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内蒙***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826民初299号
申请人:***旗耀昌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旗。
法定代表人:崔洁,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内蒙***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XX和,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旗耀昌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内蒙***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旗耀昌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内蒙***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中的存款10000元,予以冻结。担保人崔洁以其所有的宝马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XXX)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旗耀昌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内蒙***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中的存款1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19年1月24日起至2020年1月23日止),冻结期间,不得支付;
二、对担保人崔洁所有的宝马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XXX)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从2019年1月24日起至2020年1月23日止),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抵押或者设定其他权利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李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