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尧晟隆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内蒙***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9民辖终1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某。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内蒙***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丰镇市中蒙医院。
法定代表人:张某。
上诉人北京**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上诉人内蒙***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隆公司)、原审第三人丰镇市中蒙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一案,**公司不服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人民法院(2021)内0981民初1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上诉称,一审裁定未经开庭,即认定本案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并以工程所在地确定为合同履行地,程序违法。本案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晟隆公司未提交答辩状。
本案经审查认为,第三人丰镇市中蒙医院与上诉人**公司签订了丰镇市中蒙医院新址装修改造项目的施工合同书,改造工程内容为室内外装修、消防、供氧、智能化信息系统、水暖电气管路、污水处理、后勤辅助用房。开工日期是2015年8月20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6年5月20日。2016年4月3日,上诉人**公司与被上诉人晟隆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工程名称为丰镇市中蒙医院新址装修改造项目,承包范围是给排水、采暖、强电及弱电管线、插座工程等,承包方式是包工包料。根据以上证据材料,可以认定上诉人**公司与被上诉人晟隆公司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第四级案由中,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故原审认定本案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并以工程项目所在地确定管辖并无不当。因涉案工程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结合级别管辖标准,本案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即丰镇市人民法院管辖。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洪舫
审判员徐慧娥
审判员王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文琼
书记员 刘映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