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凉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内0925执473号
申请执行人:***隆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9年0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执行人:***,男,1977年0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隆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隆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向本院书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的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内0925执4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