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327执10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782923220X,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苍南县矿业科技大厦1幢1301-1302-13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被执行人:***,男,196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苍南县。 申请执行人浙江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浙0327民初2695号民事判决,于2023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2508667.55元及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23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已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浙江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车辆管理登记部门、工商管理登记机构等相关财产登记机构、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车牌号为×××宝马牌小型车辆一辆,本院已依法查封,因车辆流动性大,下落不明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名下保险本院已予以冻结并划扣,实际现金价值以划扣金额为准。**被执行人***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也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长城牌小型轿车一辆,本院已委托查封,该车辆系2014年产,车辆初评价格为7500元,本院已查封,因车辆流动性大未能实际扣押。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截止2023年10月16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2508667.55元及利息,也未缴纳本案诉讼费、执行费。 因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规定履行义务,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决定对被执行人***罚款1000元。 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以短信方式向申请执行人浙江兴安集团有限公司发送程序终结告知书,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人自收到告知书后10内未书面向我院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327执106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