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宏建建设有限公司

苏州宏建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05民初394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州越之澜冷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太湖西路******。
法定代表人:高传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宏建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苏,住所地苏州高新区嵩山路**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苏州越之澜冷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宏建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9月7日作出了(2020)苏0505民初3941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宏建机电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66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苏州越之澜冷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因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被申请人已履行完毕,故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所有财产保全。
经审查,申请人苏州越之澜冷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宏建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66万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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