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宏建建设有限公司

苏州越之澜冷暖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宏建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05民初3941号
申请人:苏州越之澜冷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太湖西路1188号1幢149室。
法定代表人:高传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宏建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嵩山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苏州越之澜冷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宏建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苏州越之澜冷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宏建机电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66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越之澜冷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宏建机电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66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陆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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