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宏建建设有限公司

苏州越之澜冷暖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宏建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05民初3941号之二
原告:苏州越之澜冷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太湖西路******。
法定代表人:高传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宏建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嵩山路**v>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越之澜冷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宏建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苏州越之澜冷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苏州越之澜冷暖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越之澜冷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宏建机电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103元,共计1128元,由原告苏州越之澜冷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陆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