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5执3811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宏建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卫忠。
被执行人:***,男,1981年6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
申请执行人苏州宏建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505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宏建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01950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1429元,合计103379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0337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宁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