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宏建建设有限公司

苏州**电气有限公司、苏州宏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6民初8335号
原告:苏州**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迎宾西路988号联东U谷12a。
法定代表人:陈海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辉,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宏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嵩山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杨卫忠。
原告苏州**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宏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1日立案。原告苏州**电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鲁 超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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