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晓医药物流有限公司

江苏华晓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与宿迁思福智慧药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03执75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晓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B)。
法定代表人:高大庆。
被执行人:******药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MA1XB2TQ1U,住所地宿迁泗洪县。
法定代表人:陈夫彬。
本院依据生效的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0)苏0903民初514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华晓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药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药房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0400的财产(含银行存款);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红冰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汪勤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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