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晓医药物流有限公司

738江苏华晓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与中石化集团内蒙古准格尔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中石化集团内蒙古准格尔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3民初738号
原告:江苏华晓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开创路**。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被告:中石化集团内蒙古准格尔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金霍洛西街**。
法定代表人:陈勇。
被告:中石化集团内蒙古准格尔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镇开发区长江路**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王栋。
被告:江苏熙恒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海州经济开发区长江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林士树。
原告江苏华某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石化集团内蒙古准格尔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中石化集团内蒙古准格尔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江苏熙恒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华某医药物流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未能缴纳案件诉讼费用,故对原告江苏华某医药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依法可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华晓医药物流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云鹏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胡正兵
书 记 员 张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