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晓医药物流有限公司

江苏华晓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南通涌鑫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03执7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晓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被执行人:**涌鑫医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660075948F,住所地**市海门区。
法定代表人:袁静。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华晓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涌鑫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苏0903民初51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判:被告**涌鑫医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晓医药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76100.48元,并承担自2020年9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当在收到报告财产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申报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
1、2021年3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
2、2021年3月11日、2021年4月9日、2021年6月21日、2021年7月22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于2021年6月2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苏F×××××、苏F×××××、苏F×××××,查封期限两年,因车辆未能实际控制,暂不便处置,于2021年6月2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海门××镇××号土地,查封期限三年,因该土地有抵押,且本案标的较小,申请人暂不要求处置,于2021年6月28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厂街道工人新村××室房产,查封期限三年,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1年7月22日,执行人员委托被执行人所在住所法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1年7月22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失信惩戒。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所需的消费。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土地,因标的较小,且有抵押,申请人暂不要求处置,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并查封了其名下车辆,因车辆未能控制,暂不便处置,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名单。申请人可待发现有可供执行的线索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文峰
审判员  张爱武
审判员  周红冰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汪勤鑫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