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3民初6733号
申请人:江苏华晓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开创路3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董事长。
被申请人:盐城大丰斗龙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三龙镇斗龙渔业育才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张长生。
申请人江苏华某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盐城大丰斗龙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华某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盐城大丰斗龙医院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0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华某医药物流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盐城大丰斗龙医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江苏华晓医药物流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温永刚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仇倩倩
书 记 员 邵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