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晓医药物流有限公司

江苏华晓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中石化集团内蒙古准格尔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903执异1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晓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石化集团内蒙古准格尔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在连云港市海洲区。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石化集团内蒙古准格尔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华晓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石化集团内蒙古准格尔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1)苏0903民初55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中石化集团内蒙古准格尔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至今未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执行中亦查明,中石化集团内蒙古准格尔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系中石化集团内蒙古准格尔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追加中石化集团内蒙古准格尔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对中石化集团内蒙古准格尔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在本案中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中石化集团内蒙古准格尔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对中石化集团内蒙古准格尔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所欠申请执行人江苏华晓医药物流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