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天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2某某与某某、南通天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民终2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12月3日生,××族,住如东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8年1月6日生,××族,住如东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天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工农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10月24日生,××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南通天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如东县人民法院(2020)苏0623民初2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按规定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法院催缴,其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季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