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民终2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12月3日生,××族,住如东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8年1月6日生,××族,住如东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天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工农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10月24日生,××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南通天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如东县人民法院(2020)苏0623民初2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按规定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法院催缴,其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季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