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景华丽水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与**、***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929民初1196号
原告:**。
被告:**,现住呼和浩特市。
被告:***。
被告:***。
被告:内蒙古景华丽水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5564170849G
法定代表人:呼学锋,职务:经理
被告:四子王旗林业和草原局。
负责人:纪霄鹏,职务:局长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景华丽水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林业和草原局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和被告已私下协商处理,故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8元,减半收取计40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