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3民终1577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桂林市花木公司。住所:桂林市中山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498668963E。
法定代表人:盘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敏,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旗胜,广西同盛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仕军,男,197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象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广西齐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奕,广西齐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桂林市正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桂林市环城西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7451470073。
法定代表人:雷勇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泉,广西德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桂林园林植物园。住所。住所:桂林市象山区环城西一路**社会信用代码:12450300MB0246297N。
法定代表人:唐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公司员工。
上诉人桂林市花木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仕军、桂林市正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桂林市园林植物园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2018)桂0304民初1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己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本案的事实认定不清,实体处理不当,程序违法,遗漏了当事人,应当予以发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2018)桂0304民初147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诉讼费71799元,由本院退回给桂林市花木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鹏
审判员 徐 刚
审判员 唐国登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肖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