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花木公司

桂林市花木公司、桂林市安美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305财保3号
申请人:桂林市花木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中山中路22号。
法定代表人:盘兴,副经理。
被申请人:桂林市安美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会仙路6号1号楼1-2。
法定代表人:黄柳玲,经理。
申请人桂林市花木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桂林市安美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1650000元的财产,并以其在建设银行桂林分行,账号为45×××00内的存款人民币15800000元,与其在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账号为66×××28内的存款人民币5100000元,及账号为66×××46内的存款人民币75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桂林市安美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1650000元的财产,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变卖、毁损等。
二、冻结申请人桂林市花木公司在建设银行桂林分行,账号为45×××00内的存款人民币158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三、冻结申请人桂林市花木公司在桂林银行,账号为66×××28内的存款人民币5100000元及账号为66×××46内的存款人民币75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桂林市花木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谌姝霖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唐欢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