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花木公司

桂林市花木公司、桂林市安美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305执保155号
申请人:桂林市花木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中山中路**。
法定代表人:盘兴,该公司副经理。
被申请人:桂林市安美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会仙路****楼1-2
法定代表人:黄柳玲,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桂林市花木公司与被申请人桂林市安美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2019)桂0305财保3号民事裁定书并移送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作出(2019)桂0305执保4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21套商品住宅房产,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查封标的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桂林市安美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桂林市七星区会仙路xx号的的商品住宅房屋(预售许可证:2018xx)的查封。
(一)序号x,商铺,栋号xx,楼层xx层,户号xxx,建筑面积25.06㎡的商品住宅房屋;
(二)序号xx,商铺,栋号xx,楼层xx层,户号xxx,建筑面积53.84㎡的商品住宅房屋;
(三)序号xx,商铺,栋号xx,楼层x层,户号xxx,建筑面积50.69㎡的商品住宅房屋;
(四)序号xx,商铺,栋号xx,楼层x层,户号xx,建筑面积47.87㎡的商品住宅房屋;
(五)序号xx,商铺,栋号xxx,楼层x层,户号xx,建筑面积23.24㎡的商品住宅房屋;
(六)序号xxx,栋号x,单元xx1,楼层x,户号x,(xxxxx),建筑面积:141.78㎡的商品住宅房屋;
二、解除对桂林市安美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桂林市七星区会仙路xxx号的商品住宅房屋(预售许可证号:201xxxx)的查封。
(一)序号x,栋号x,单元x,楼层1,户号2号,(xxxxx),建筑面积:120.24㎡的商品住宅房屋;
(二)序号x,栋号x,单元x,楼层x,户号x(xxxxx),建筑面积:120.24㎡的商品住宅房屋;
(三)序号x,栋号x,单元x,楼层x,户号x(xxxxx),建筑面积:120.24㎡的商品住宅房屋;
(四)序号xx,栋号x,单元x,楼层x,户号x(xxxx),建筑面积:120.24㎡的商品住宅房屋;
(五)序号xxx,栋号x,单元x,楼层x,户号x(xxxxx),建筑面积:120.24㎡的商品住宅房屋;
(六)序号xxx,栋号x,单元x,楼层x,户号x(xxx),建筑面积:120.24㎡的商品住宅房屋;
(七)序号xx,栋号x,单元x,楼层x,户号x(xxxx),建筑面积:120.24㎡的商品住宅房屋;
(八)序号xxx,栋号x,单元x,楼层xxx,户号x(xxxxxx),建筑面积:137.53㎡的商品住宅房屋;
(九)序号xx,栋号x,单元x,楼层xx,户号x(xxxxx),建筑面积:137.53㎡的商品住宅房屋;
(十)序号xx,栋号x,单元x,楼层xx,户号x(xxxxxx),建筑面积:120.24㎡的商品住宅房屋;
(十一)序号xx,栋号x,单元x,楼层xx,户号xx(xxxx),建筑面积:120.24㎡的商品住宅房屋;
三、解除对桂林市安美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桂林市七星区会仙路xx号的的商品住宅房屋(预售许可证:201xxxxx)的查封。
(一)序号x,栋号x,单元x,楼层x,户号x,(8xxxxxx2),建筑面积:126.57㎡的商品住宅房屋;
(二)序号xxx,栋号x,单元x,楼层x,户号x,(xxxxx),建筑面积:126.57㎡的商品住宅房屋;
(三)序号x,栋号x,单元x,楼层x,户号x,(xxxxxx),建筑面积:126.57㎡的商品住宅房屋;
(四)序号xx,栋号x,单元x,楼层x,户号x,(xxxx),建筑面积:126.57㎡的商品住宅房屋;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张兴华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邹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