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1104民初3080号
原告:***比瑞体育场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马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凤荣,辽宁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乃心,辽宁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森禾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
法定代表人:周志根,该公司经理。
被告:浙江森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钱江新城香樟路2号泛海国际中心A幢19-20楼。
法定代表人:喻波,该公司经理。
原告***比瑞体育场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森禾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浙江森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白利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比瑞体育场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2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46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白利学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