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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江苏金螳螂智能化系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市玄武区钟山花园城某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102执283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金螳螂智能化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
法定代表人:顾伟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云峰,男,公司职员,住南京市秦淮区。
被执行人:南京市玄武区钟山花园城***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住所地在南京市钟山花园城***小区****iv>
负责人:安永生,该业委会主任。
负责人:吴晓东,该业委会副主任。
申请执行人江苏金螳螂智能化系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市玄武区钟山花园城***小区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02民初24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南京市玄武区钟山花园城***小区业主委员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南京市玄武区钟山花园城***小区业主委员会名下无车辆、房产,其名下银行存款8870元已被本院扣划,给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应给付的剩余款项正通过申请公共维修基金解决。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江苏金螳螂智能化系统有限公司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江苏金螳螂智能化系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再重新申请执行。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南京市玄武区钟山花园城***小区业主委员会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江苏金螳螂智能化系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再重新申请执行,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0102民初24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 烈
审判员 石顺光
审判员 李 杰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