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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金螳螂智能化系统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1民初2341号
原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民营工业区内。
法定代表人:倪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海燕,北京市品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靖,北京市品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金螳螂智能化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新安江街99号716室。
法定代表人:顾伟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亮,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凯,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金螳螂智能化系统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9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86元,减半收取4543元,由原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卢 山
审判员 薛 荣
审判员 刘方辉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卢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