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宏盛建设有限公司、抚顺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403执60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宏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抚顺市顺城区永
城街1-1号楼3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抚顺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抚顺市东洲
区兰山乡兰山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辽宁宏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抚顺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辽
0403民初16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指
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
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是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9899553元
等,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
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提出终结执行的申请。依
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
对本院已经采取的查封、冻结措施,需要继续采取查封、冻
结措施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满的7日前提出申请,但不早于
期满前30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